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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罐车油耗视同管理办法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发布。
    本方法是对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以及视同车型进行技术审查的依据,自2011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
    1 目的
    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
    2.1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2.2 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3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4 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3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
    —低速货车;
    —专用校车;
    —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全轮驱动车辆;
    —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
    —其他: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 术语和定义
    4.1代表车型
    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4.2变更车型
    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视同车型
    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 变更车型判定方法
    5.1变更的判定要求
    5.1.1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
    5.1.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
    5.1.3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
    5.1.4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
    5.1.5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 变更处理办法:同一型号车辆符合5.1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6 视同车型判定方法
    6.1视同车型基本要求
    6.1.1视同车型基本条件
    指对同一个车辆生产企业(集团)申报的车型,其车辆驱动型式和底盘各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轮胎等)的型号等不变,总质量最大,整车外形尺寸减小或增加不超过代表车型的1%,整车整备质量减小或增加不超过代表车型的3%,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6.1.2 “基本条件”相同,所发生的局部变化基本不引起油耗的改变(如车灯、前脸布置、驾驶室窗户型式等发生变化)。
    6.1.3 “基本条件”中只是换装了变速器,其它均相同,而所换装的变速器最高档和次高档的速比与代表车型相同。
    6.2客车视同车型
    6.2.1同一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代表车型的载客人数应按最大载客人数进行油耗试验和申报,载客人数减少不需再进行申报。
    6.2.2同一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以空调配置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未配置空调的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
    6.2.3 不同型号的客车,“基本条件”相同,只有悬架型式、载客人数、内饰和内部配置等不同,申报不同等级的客车,以中级车做一次油耗试验(要覆盖2个级别的7个试验速度点),按标准选取不同的速度点分别出具两份检验报告,填报两个不同型号的达标车型申请以及高级车的视同车型申请。
    6.2.4不同型号的客车或卧铺客车,底盘各总成、外形尺寸、总质量等均相同,以客车作为代表车型,卧铺客车按视同车型判定。
    6.3货车视同车型
    6.3.1同一型号的货车,“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高度(高顶、半高顶、平顶)不同时,以高顶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
    6.3.2 “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型式(单排、双排或单排带卧铺)发生变化时,以最大总质量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型式的车型按视同车型判定。
    6.3.3“基本条件”相同的冷藏车、保温车,以冷藏车为代表车型,保温车按视同车型判定。
    6.3.4“基本条件”相同,“上装”(栏板、厢式、仓栅、蓬式、罐式、畜禽、邮政、低平板、随车起重、环卫、消防等)不同时,以“上装”迎风面积(车辆的高度×宽度)最大的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车型按视同车型判定。
    6.4视同车型处理程序:满足6.1、6.2、6.3款中要求之一,变化的内容不引起燃料消耗量增加,不再进行油耗试验,但必须要有相应的试验样车,由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车辆技术参数及配置的现场核查,出具燃料消耗量检验视同报告。
    6.5视同车型申报
    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视同车型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达标车型申请表》;
    (2)《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视同申请表》(见附件1);
    (3)产品《公告》技术参数页(含底盘参数页)或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4)视同车型样车核查表;
    (5)视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验视同报告;
    (6)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根据车辆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以及视同车型进行技术审查。
    8 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汽车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1年2月1日起试行。
     
    附 件1: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视同申请表
    代表车型
    正前面和右前450°照片 视同车型
    正前面和右前450°照片
    企业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代表车型型号  视同车型型号 
    代表车型公告批次及编号 
    车型主要技术参数或配置
    变更项目 代表车型 视同车型
    检验报告编号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货厢尺寸(长×宽×高)mm或容积m3  
    整备质量kg  
    总质量kg  
    客车申报的等级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额定功率/转速kW(r/min)  
    底盘生产企业  
    底盘型号  
    驱动型式  
    变速器型号  
    变速器各档位传动比  
    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  
    悬架型式  
    轮胎规格型号  
    综合油耗/空载油耗(L/100km)  
    其它  
    视同原因:
    备注:视同车型只填写变化的相应项目,没有改变的项目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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